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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的木制包装及检疫要求

发布时间:2015-2-10      浏览:


    木头材质礼品盒袋袋包含在承载能力、礼品盒袋袋、进入、承重、加固方案物货的木头材质的原原食材,如石料箱、木头箱、木塑料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经人造炼制并且经热处理、高层供水等层次制作的礼品盒袋袋用木头材质的原原食材(如人造板、人造纤维板等)例外。簿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规格值为并且少于6mm的木头材质的原原食材例外。     国家质量检查总署修在各市区的看管境检验检测检测动物动物检验检疫学校(有以下也叫检验检测检测动物动物检验检疫学校)否则所辖地进境商品红花梨木再生的动物动物检验检疫监督菅理菅理工学院作。

一、进境木制包装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以下简称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除害处理方法和专用标识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和标识要求。 
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已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按规定抽查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立即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 
    (二)对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 
    (三)对报检时不能确定木质包装是否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抽查检疫。经抽查确认木质包装加施了IPPC专用标识,且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经抽查发现木质包装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

二、出境木制包装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69号令《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境货物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上述处理由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授权的有资质的企业施行。 
木制包装的处理方法有: 

   (一)、热处理(HT) 
    1.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持续30分钟以上。 
    2.窑内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它处理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如化学加压浸透可通过蒸汽、热水或干热等方法达到热处理的技术指标要求。 
    (二)、溴甲烷熏蒸处理(MB)

   1.常压下,按下列标准处理 
    温度剂量(g/m3)最低浓度要求(g/m3) 
    0.5小时 2小时 4小时 16小时 
    ≥21℃ 48 36 24 17 14 
    ≥16℃ 56 42 28 20 17 
    ≥11℃ 64 48 32 22 19 
    2.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熏蒸时间最低不应少于16小时。 

(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或输入国家/地区认可的其它除害处理方法。 
经上述方法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的木制包装,一般不需再出熏蒸证,该标识国际通用。如确需熏蒸证,则需先到检验检疫报检,经检疫后再由上述企业专业处理并加施标识后,再将熏蒸结果报到检验检疫机构,经检验检疫机构确认后由其出证明。